裁判评议:南通支云申诉广西球员手球被驳回,广西18号犯规应染黄

发布时间:2026-09-23 21:46:40

体育资讯09月23日讯 今日中国足协发布了最新一期裁判评议,其中三个判例涉及中甲第24轮南通支云的比赛。

判例一:中甲联赛第24轮,南通支云VS广西恒宸。比赛第55分钟,在广西恒宸罚球区内,南通支云19号队员传中,广西恒宸6号疑似手臂触球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。VAR未介入。

南通支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6号手球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广西恒宸6号队员在倒地封堵传球时,球击中置于身后作为合理支撑且未扩大防守面积的手臂,不构成手球犯规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正确。VAR未介入正确。

(视频:判例1)

判例二:中甲联赛第24轮,南通支云VS广西恒宸。比赛第66分钟,南通支云10号队员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,广西恒宸3号疑似手臂触球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。VAR未介入。

南通支云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3号手球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现球与手臂的接触点,结合球员身体与手臂位置、助理裁判的观察视角及动作分析,广西恒宸3号队员为手臂紧贴身体,支持裁判员未判罚其手球犯规的决定。VAR未介入正确。

(视频:判例2)

判例三:中甲联赛第24轮,南通支云VS广西恒宸。比赛第11分钟,广西恒宸18号队员在与南通支云10号队员争抢时发生接触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VAR未介入。

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:对方18号队员构成严重犯规,应予以红牌罚令出场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广西恒宸18号队员在与南通支云10号队员争抢空中球时脚底触碰对方,随后立即屈膝收腿,属于剐蹭动作,未达到严重犯规强度,应出示黄牌警告。在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申诉的核心问题(红牌)上,裁判员决定正确,但未判罚犯规错误,漏判犯规和黄牌。VAR未介入正确。

(视频:判例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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